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為了建立和規范行業與企業的自律機制,規范行業與企業的自我管理行為,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與企業的合法利益,使全行業生產經營及有關企業更加自覺地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法令和政策,發揚自主、自律、自強精神,倡導良好的行業風尚和企業聲譽,依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條例特制定山東省醫藥行業協會行規行約(以下簡稱規約)。
第二條 制定本規約的宗旨: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遵照國際通行慣例,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和行業誠信體系,從根本上遏制行業惡性、無序競爭現象,規范行業生產經營行為,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和市場競爭能力,樹立山東省醫藥行業的新形象,以促進行業的發展。
第三條 本規約適用于全體會員單位,也應該適用于省內所有從事醫藥行業生產單位,經營服務單位及相關的科研檢測單位。
第二章 行業道德
第四條 提倡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行業道德。
第五條 提倡講信譽、重合同、嚴履約,反對欺詐、哄騙和損害用戶利益的不正當行為反對一切假冒偽劣行為,反對損害其他經營者和用戶利益的行為。
第六條 提倡學科學、學知識、學技術,培養員工愛崗位、愛企業、愛行業,人人爭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文明職工,建設企業文化,鑄造企業精神。
第七條 提倡行業團結,互助、協調、自律,共同維護和發揮行業整體優勢,對行業內企業之間的矛盾和問題,應提倡互通信息,共同探討,友好協商,求大同存小異,有利于行業團結和發展的精神。
第八條 提倡"三不要",即不要做有損于行業內部團結的事,不要做有損于行業整體利益的事,不要做生產低劣產品坑害用戶的事。
第三章 規約自律
第九條 所有從事醫藥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都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規范、合法生產、依法經營、規范服務,嚴格遵循公開、公平、誠信和正當競爭原則,自覺維護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十條 所有從事醫藥行業生產經營的企業都要按照科學性、有效性的原則嚴格管理,嚴格按照各自制定的工藝、技術、質量管理標準,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第十一條 堅持質量第一原則,嚴格禁止采購、生產、銷售不合格的產品。所有醫藥行業生產企業都必須按照產品標準組織生產,不合格的產品不能出廠。
第十二條 堅決反對一切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一)堅持同行業的價格自律。同類產品的定價或調價,應加強協調,互相兼顧,不可只顧本企業利益而損害行業長遠利益。
(二)禁止混級,以次充好,堅持優質優價,明碼標價,禁止做虛假廣告。
(三)反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一切形式的行賄、受賄行為。
第十三條 各醫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環保、安全等各項法規條例,建立與健全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安全生產,確保達標排放。
第十四條 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儲存、使用和銷毀均應加強有效監督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等社會公害。
第十五條 重視科技創新,實施名牌戰略,積極參加行業名優產品評選活動,不斷開發新產品,爭創名牌產品和馳名商標,做好專利申報工作,不搞低水平的重復建設,不侵害別人的知識產權。
第四章 行業管理
第十六條 所有會員單位都應支持山東省醫藥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發揮行業自律管理、協調、監督與服務作用。
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以及整體布局要求,由協會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的設想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為企業發展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八條 根據國家現行法規的要求和行業的健康發展的需要,完善相關的行業規范、行業標準并積極推進、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根據政府授權和委托,協會開展行業培訓,技術咨詢,新技術、新產品的項目論證等工作。
第二十條 協會積極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幫助企業開展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行業發展與技術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規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會員單位都應自覺遵守本規約,山東省醫藥行業協會負責本規約督促實施和協調服務。
第二十二條 行業內單位之間對執行本規約發生糾紛,可向協會提出申訴,協會會同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和協調處理。對拒不遵守規約的單位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業內批評、通報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協會可以建議并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
第二十三條 本規約日常管理工作由山東省醫藥行業協會秘書處負責,包括接待來訪,受理申訴,組織調查及申訴的調解,提供咨詢服務,重大事件由相關領導負責處理。
第二十四條 協會定期開展行業自律的監督檢查活動,對同行業品種的生產銷售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并提出解決建議報協會秘書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約的制定、修訂、實施監督與檢查以及規約的解釋權屬山東省醫藥行業協會,如與國家現行法規不符或國家已有相關的政策規定,均以國家政策和法規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規約經協會第二屆會員大會通過,自即日起實施。